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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税改及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制的认识与思考

2018-01-22 15:50:45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王梅 评论:0
导语:“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看待美国业已施行的税改法案,如何认识我国企业的税制税负,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税制税负是否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能否为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使创新真正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供更多的正能量。

  “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看待美国业已施行的税改法案,如何认识我国企业的税制税负,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税制税负是否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能否为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使创新真正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供更多的正能量。本文通过对美国税改、我国企业税负税制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再认识,提出以所得税制改革为主的思考与建议,供探讨。

  税收,是国民经济重要的调节器,也是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年12月20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自1986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税政法案,将企业所得税率从35%降至21%,降低对跨国公司带回海外收入征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率等。希望通过税改,为美国企业和国内营商环境“降成本”,使企业扩大投资和生产,拉动就业与薪酬,刺激经济,引导全球产业、资本回流美国,重振实体经济。

  一、对美国减税、尤其是企业税率大幅降低的再认识

  所得税是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关。通常,经济越发达、人均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对税收与财政的贡献率就越大;反之,即使经济总量大、若人均收入不高,则税收和财政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较大。此次美国税改作为一种竞争性策略,既是美国30多年来最大规模的税法改革,也是2017年年底全球经济的重大事件。

  1.以辨证思维看待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大幅降低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认为高税负和复杂税制是影响美国企业竞争力和国内营商环境的重要制约因素。此次税改的基本出发点,是坚信减税的长期结果必定能够刺激经济增长和税收再度增长。至于刺激经济增长到什么程度,何时能实现税收的再度增长,这是一个度和时点的问题,也是一个搏弈的过程。未来10年美国减税规模约1.5万亿美元,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自然是个人和企业获得1.5万亿美元的减税实惠,而增加1.5万亿美元的联邦赤字。

  但从辨证思维的角度客观论其减税逻辑,当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降到21%,与减税前相比,美国企业获利空间增大了21.54%,这将提高在美投资的吸引力,新增投资;同时,也因企业获利空间的增大,理论上本土企业将会选择扩大投资和生产,这是由资本逐利性决定的。这类新增投资与扩大投资,将引起企业收入增加与总的纳税基数(税基)扩大;当税基扩大到一定量级,由税率降低引起的纳税减少和税基扩大带来的纳税增加将在某一时点达到平衡,一旦平衡再次打破,将引发企业税收的再度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的扩大。同理,税改让利企业,客观将拉动就业、提高人员薪酬、使个人收入增加;当个税税率降低引发的减税与个人收入提高引发的税基扩大带来的纳税增长在未来某个时点达到平衡后,也势必引来个税的再度增长。

  2.从底线视角看待美国税改可能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与赤字风险加重

  有观点认为,美国减税将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所谓贫富是相对的,贫对富而言,富对贫而论,古来有之。税改让利个人,从政策普惠角度讲,各收入阶层都会因减税带来收入增加,只是多少不同,不是有无之别。从政策激励角度看,收入越高、减税越多,鼓励多赚钱多受益,所产生的贫富差距拉大是建立在新一轮收入共同增加的基础上;同时,减税多,也是建立在纳税额更多的前提上,高收入、高税率、高纳税、高减税,反之亦然,这一链条合乎逻辑。从底线视角看,其税改的终极效应是使个人收入较之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这条底线是越改越高,而不是越改越低。

  也有观点认为,减税会增加美国财政赤字。美国税收联合委员会的测算,预计将在10年内增加1.447万亿美元的财政赤字,这也可看成是另一条底线。为不逾越底线、控制赤字,美国税改在减税同时,扩大了税基、加强了反避税监管,整套税改方案对企业的税收管理、现金流、投融资决策、估值等产生综合影响。从改革需要付出代价的角度,有10年1.5万亿美元的底线预测与风险应对,将远好于事后结论或突然面对。所谓置之死地而后生,关键在生、不在死,向死而生,这既要勇气、谋略,更要死生一线的底线确立。

  二、对我国不同企业群体税负现状与典型企业税负变迁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致力于企业减轻税负。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年降低企业税负5700多亿元,所有行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本文选择5类不同群体进行2016年税负比较;并选择国家高新区内入统企业及全国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两大群体进行长期税负变迁比对,在定量分析中对企业税负进行再认识。

  1.2016年不同企业群体税负差异较大

  5类企业群体包括2016年全国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2016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2016年146家国家高新区内9.11万家“纳入火炬统计的高新区内企业”(入统企业),2016年全国10万家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2016年44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4.81万家企业(软件企业)。从规上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入统企业、高企、软件企业等不同企业类别反映现阶段我国企业界的基本水平;前4类数据来自公开权威数据,第5类数据来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研究发展报告2017》

  (1)不同企业群体的税金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在5%-9%之间

  上缴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反映税负轻重。2016年国有企业应交税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为8.3%;入统企业、软件企业和高企的同期值分别为5.64%、5.42%和5.0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规上工业企业的税金(包括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下税金等)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从2012年开始逐年下降,2012年至2015年分别是5.8%、5.77%、5.6%、5.36%。可见,国有企业的平均税负最重,高企的平均税负相对较轻。而且2016年,国有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5.05%,但税金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高出销售利润率3.25个百分点。

  (2)不同企业群体每获100元净利润所对应的上缴税额在60-160元之间

  上缴税额与净利润之比(上缴税额/净利润*100),用以表示企业每获100元净利润所对应的上缴税额:比值越低,则净利润越高、盈利越多;反之,则上缴税额越多、税负越重。2016年国有企业平均每获100元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是164.42元;而软件企业、高企和入统企业的同期值分别是58.04元、69.77元和84.21元。可见,入统企业和国有企业获得同样的净利润(或利润总额)要比软件企业和高企多出几十元甚至翻倍的上缴税额,虽然影响因素有多种;但从企业所得税税率看,因国有企业和入统企业一般是大中型企业或规上企业,通常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有税收优惠,如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

  2.1996-2016年入统企业与高企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高企达10万家,其中有3.88万家在146家国家高新区内,占入统企业的42.64%。

  (1)每100元净利润所对应上缴税额呈下降趋势,入统企业降幅较小

  按每年、每5年、每10年分析,发现短期比值波动较大、规律性不强。拉长分析年限,以每10年计算:第一个10年(1996-2005年,横跨“九五”与“十五”),高企每获100元净利润所对应的上缴税额平均值是87.89元,入统企业是90.45元;第二个10年(2006-2015年,横跨“十一五”与“十二五”),高企的这一平均值是73.94元,入统企业是87.7元;第三个10年的第一年(2016年,“十三五”开局之年),高企这一平均值下降到69.77元,入统企业下降到84.21元。由于不同时期的入统企业中都包含有一定比例的高企数量,比如2016年42.64%的入统企业是高企,而2016年高企的这一平均值是69.77。因此,若剔除高企拉低税额的影响,则各时期入统企业的上缴税额平均值还要更高一些。

  (2)税金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有上升趋势,但销售净利率增幅更大

  上缴税额占营业收入百分比,高企的平均值是5.41%(1996-2005年)、4.92%(2006-2015年)和5.04%(2016年),同期入统企业为4.77%、5.43%和5.64%。从长周期看,入统企业平均上缴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是增加的。而同期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销售净利率),高企的平均值分别是6.15%、6.65%和7.22%,入统企业的平均值是5.27%、6.19%、6.7%;两大企业群体的效益水平是不断提升的。

  虽然上缴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高企略有反复而入统企业上升。但两大企业群体的盈利水平都是提升的,销售净利率大于其上缴税额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对入统企业而言,也说明减税效果并不大明显:入统企业每获100元净利润,20多年来的上缴税额平均只降低了6.24元,而同期高企的下降幅度是18.12元,两者相差约3倍。

  (3)入统企业与高企之税制税负结论

  一是以10年为分析年限,21年以来两大企业群体的上缴税额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高企平均每获100元的净利润,所对应的上缴税额从87.89元、降到73.94元,再降到69.77元,降速分别是15.89%和5.64%;同期,入统企业对应数据是90.45元、87.7元、84.21元,降速分别是3.04%和3.98%。

  二是每获100元净利润,入统企业比高企的上缴税额要高。入统企业平均每获100元净利润,在两个10年和2016年比高企的上缴税额要多2.56元、13.76元和14.44元。

  三是税负构成。以2016年最低税负为例,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高企平均每获100元净利润,对应17.65元的企业所得税和52.12元的已上缴税额;若入统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平均每获100元净利润,对应33.33元的企业所得税和50.88元的已上缴税额。显然,两大企业群体在所得税上差异较大,相差15.68元,而在其他上缴税额中的差距不大,仅1.24元;可见,入统企业比高企税负偏重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所得税的差距,也就是所得税税率的差距。

  从上分析可见,无论是2016年5类不同企业群体的最低税负状况,还是21年来高新技术领域的入统企业和高企的税负变迁,企业每获得100元净利润所对应的上缴税额在60-160元之间,而且处于国家高新区内的入统企业也在84元以上;这些年来企业税负确实在下降,但对入统企业这类企业整体幅度并不大。虽然有不同税种影响,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影响却是较大的。

  三、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再认识

  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美国的税改注定将对我国产生影响,只是大与小、远与近的问题,这里更多关注对我国企业税制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影响,并对目前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各类企业所遵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现状进行再认识。

  1.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变迁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从20世纪80年代的55%,降到20世纪90年代的33%,再降到2008年25%,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承担国家纳税重任、改革开放以吸引外资为主,到2008年统一税率。

  (1)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的三大变迁

  30多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主要经历了三大变迁。

  一是上世纪80年代,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不同企业性质,分别按照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其中税率最高的是大中型国有企业55%的固定比例税率,最低的有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二是上世纪90年代,分别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最高税率33%,满足条件的外资企业可减按优惠税率征收及减免税。最低的也有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结束了内、外资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提供了公平市场竞争的税收环境,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最低的也有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状况

  依照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款及其后续的有关税收政策,除去税法中规定的免税、免征、减征等优惠条款和扣除项目外,税法中明确3种税率:一是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相对正常的纳税条款,还存在10%的事实税率:如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减按50%计入,再按20%的税率征收,其实际税率10%。除此之处,事实上还存在低于10%的税率,如同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一类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75%,再减按50%计入,再按20%的税率征收,则实际税率低于10%。

  2.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所得税税制现状

  与上述类似,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不同类别的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纳税税率。根据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指向,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进行分类。按是不是高企,分成高企与非高企;对非高企,分为大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分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中小微型企业。同时考虑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或企业类别,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等。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高企认定从1991年至今27年,在1991、1996、2000、2008、2016年五次发布高企认定管理办法中,都同期“划定高新技术范围”(3次,11大领域)和发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次,8大领域)。在高企认定中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这一关键指标在5次发文中也都有所不同,在2016年版本中按销售规模大小调整为不低于5%、4%和3%。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从1991年开始,被认定的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底,占国内企业总数3.85%。的10万家高企享受了这一政策。也可看到高企占国内企业总数的比例很小、政策普惠面很窄。

  (2)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享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扣除比例

  我国有关企业的立法是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修订。据2017年7月底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小微企业2327.8万户,占企业总数的82.5%。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每户小型企业能带动8人就业。特别是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为新常态下的结构转换提供了新的动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普遍趋势。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率达到10%。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微利”的界定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2010年起,国家不断扩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直到50万元,先减按50%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从2015年到2019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率都在10%。无论在国家高新区内、还是在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大量小型微利企业,都得到国家的这项减税扶持。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75%。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17年5月,科技部等三部局联合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满足评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75%。目前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大量的、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不享受这类条款的企业相比,事实上减少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获得了企业所得税减税扶持。

  一般性中小企业所得税率25%,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差异较大。

  不属于上述两类企业、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或企业类别的一般性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有不同标准,一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16个行业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组合成五组指标对大中小微四类企业进行具体划分;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上,对“小型”按工业企业和其它企业两类,采用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划分;三是科技部等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中小企业”的界定,按职工人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这一组指标划分;四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中小企业”的标准是注册资本。可见,统计、税务、科技、工商等不同部门给予中小企业不同的标准、差异较大。

  (3)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或企业类别,如软件、集成电路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000年以来,国家鼓励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给予了包括增值税优惠、新创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并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4-2018年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据实税前扣除等,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后结转扣除。

  (4)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一般性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不属于前述范畴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一般性企业,其所得税税率为25%。前面分析已知,入统企业与高企的税负差距,主要来自企业所得税的差距,也就是25%与15%的税率差距所致。根据2016年全国规上工业企业的统计,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有90%以上都是来自制造业。入统企业中除高企外也是大量的规上企业。国家高新区作为国家集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区和重要阵地,从国际形势及企业税负状况,两大群体都面临减税降率的迫切要求。

  四、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所得税税制税负的思考与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等等新时代的战略部署,这些都需要创新引领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市场上,我国也需要审时度势,提早做好准备。既要落实好已有政策,也要根据国际形势,全面认识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税制税负的客观现实,建立真实有效大数据平台,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1.充分认识美国税改对全球企业发展与产业格局的可能影响,减税或成为一种趋势和竞争手段

  美国大幅降低企业税率引发了全球多米诺骨牌减税效应。英国计划在2020年前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下调至G20中最低水平(15%);法国总统承诺任期减税200亿欧元;澳大利亚2017年6月宣布减少中小企业税负,与美英法保持步调一致;日本提出减税加薪,计划对提高薪资和增加投资的科技企业,税率降到20%;而之前,印度也已启动了以减税和简化纳税流程为主的大规模税改。对企业减税降负,不仅已成为一种潮流与趋势,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重塑全球市场竞争力的信号与手段。

  2.考虑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将名义优惠税率调整为实际税率

  事实上,一国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是高是低,企业承担的税负是轻是重,税制设计是否合理,需不需要减税,何时减,减多少,这与所在时间节点的环境大有关系。比如我国25%的企业所得率税率,是高是低,看跟谁比,与20世纪80年代国有大中型企业55%的固定比例税率相比,自然是低得多;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左右的税率相比,则可能影响营商环境、减弱吸引外来资本和留住本国资本的能力。

  (1)适当考虑调低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可能性

  适当调低最高税率既有来自国际税收竞争环境的外来压力,更有执行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群体的实际税负较重的事实;同时,我国改革开放40年,每个10年左右都有根据国情进行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的下调惯性;目前已进入21世纪第二个10年的时间窗口。考虑到设计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建议将现有25%的最高税率下调到20%。

  (2)对小型微利企业按10%的实际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版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至今这个税率成为了名义税率,实际税率是10%。建议按实际将名义税率调整为实际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将年应纳税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突出对高企扶持与税收优惠

  过去40年,为促进经济特区、国家高新区、软件与集成电路等区域与产业的发展,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过企业所得税。高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充当着创新引领作用,建议取消相关行业与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到高企队伍,对被认定的高企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开展对现有企业所得税税制相关的政策梳理、整合,使政策设计更加简化透明,条款设计严谨,减少执行中的人为因素与干扰

  (1)提升高企在全国企业总数中的比重,扩大高企覆盖面与政策普惠面

  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高企1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3.85%。。目前这项国家政策的企业优惠覆盖面距离1%的占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建议加快政策落地,扩大高企的企业覆盖面与政策普惠面。

  (2)统一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目前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有据实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或75%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8%和全额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国家鼓励创新,鼓励创新人力与资金投入,只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与服务,各行各业的创新都是创新,并无彼此之分。建议采用相同的税前扣除标准,以示各类企业在权利、机会、规则面前的平等:如研发费用投入多则扣除多、投入少则扣除少,很公平,既达到鼓励研发,又可体现制度设计的公平与普惠。

  (3)减少政策交叉与优惠政策的叠加使用

  梳理、整合现有各类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界线,不重复、不叠加。比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这一类企业,应选其一而从之。

  (4)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惠及年限,比如10年

  优惠政策设计初衷是扶持或鼓励企业走出困境或做大做强、传递的是正能量: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低税率是为了扶持;对高企的优惠税率更多的是鼓励引导。这种减税让利是国家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也是其它不享受减税优惠的企业更多地承担了纳税义务。故设置低税率优惠年限既应该也必要,既体现政策公平与普惠,也兼顾国家税收与财政。

  (5)统一中小企业标准

  目前我国统计、税务、科技、工商不同部门的“中小企业”标准差异大。应统一具有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标准,各部门在此基础上再增加相关要求。如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小型企业”标准上,增加“微利”的标准即可;再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在“中小企业”的标准上,叠加“科技”的标准即可。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Arthur Laffer的理论,什么样的税率能够获得税收的最大化,每个国家都不一样。税率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而是需要寻找到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某个点,并在此基础上政府追求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同时增长。推进改革与面对新状况,需要辨证思维;面对深水区要凤凰涅槃,需要底线思维;环境复杂要面向未来,需要预见能力。面对新一轮世界减税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是本文初衷。

  (作者系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社常务副社长)

(责任编辑:韩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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