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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专利法有关条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017-03-15 09:26:50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李霞 评论:0
导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一份由四川代表团60多名代表联名的议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广泛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一份由四川代表团60多名代表联名的议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受到广泛关注。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八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转化依然较难,是个很大的难题。“其核心问题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国家所有,股权奖励落地困难。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制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制进行创新。”作为这份议案的领衔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告诉记者。

  2016年,西南交通大学的“小岗村试验”取得累累硕果,探索出一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新路径即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让职务发明人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是四川的实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有所冲突。”徐建群表示,“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们认为有必要探讨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徐建群表示,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记者了解到,这份议案重点涉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允许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共同所有。他建议,可将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责任编辑: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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